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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未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力与被告王春宏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力,王春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未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杨力,女,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春宏,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力诉被告王春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力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力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