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未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力与被告王春宏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力,王春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未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杨力,女,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春宏,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力诉被告王春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力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力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