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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02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范誉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范誉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23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大东街1号。负责人阳和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然,女,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柳海明,男,1962年6月27日生。被告范誉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被告范誉翰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以被告已于2014年9月22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华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