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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郑彩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3679号罪犯郑彩娟,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彩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彩娟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作出(2003)津高刑二终字第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以(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1月14日以(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1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1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彩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彩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全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郑彩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彩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发审判员 张建辉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