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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市刑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罪犯田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2022号罪犯田强,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黔纳刑经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于2011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4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4月、2014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田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