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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运清与陈文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清,陈文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628号原告赵运清,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宋福庆、宋会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霞,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清诉被告陈文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清于2014年9月26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运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运清负担。审 判 长  郜红菊审 判 员  杜继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