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支行与王林、王自勤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支行,王林,王自勤,骆起云,王能,王斌,骆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支行。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王自勤,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骆起云,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王能,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骆起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高垒,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王林、王自勤、王能、王斌、骆起龙、骆起云、高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额38587元。经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及车辆。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执字第00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斌审判员 周斐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