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再重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青州良田化肥有限公司与宋成杰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青州良田化肥有限公司,宋成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再重初字第1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州良田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成杰。申请再审人青州良田化肥有限公司(下称:良田公司)与被申请人宋成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8)栖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良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烟民四终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良田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烟民再终字第5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法院(2009)烟民四终字第1486号及栖霞市人民法院(2008)栖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宋成杰以“青州市良田化肥有限公司对苹果树的损害已实际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宋成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申请人宋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85.3元由宋成杰承担,上诉费50元由青州市良田化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淑军审 判 员 闫玉良人民陪审员 崔焕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英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