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容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耀与被执行人梁红兰、黎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梁红兰,黎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黄耀。被执行人梁红兰。被执行人黎国锋。本院在执行黄耀申请执行梁红兰、黎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红兰、黎国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耀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有关费用。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