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281号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尚廷建,男,系被告父亲。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