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9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鑫与武修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武修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9459号原告王鑫,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被告武修雷。原告王鑫诉被告武修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鑫诉称,2014年4月9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京N5xx**的小客车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xx区x号楼西侧将原告撞伤。后经交警认定,由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也未承担原告治疗费等费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月承包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本院核实,2014年4月9日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司机非武修雷。原告所诉本案被告主体有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