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知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富春与王雪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春,王雪波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84号原告:刘富春。委托代理人:陈姝贞。被告:王雪波。委托代理人:袁广兴。委托代理人:卢柯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春与被告王雪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证据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刘富春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吴玉凯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