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泰宏、刘家生与姜锡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泰宏,刘家生,姜锡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张泰宏,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刘家生,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姜锡源,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将“大坪头”山场面积200亩林木的所有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锡源所有的位于永安市贡川镇井岗村地名为“大坪头”,面积199亩山场的林权证(永政林证字(2005)第21323号、第21325号)变更到申请执行人张泰宏、刘家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吴文龙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清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