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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行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福建金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和鑫木业有限公司、尤溪县佳木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施秋妹、施发在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金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和鑫木业有限公司,施秋妹,施发在,尤溪县佳木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金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严国民,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和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夏茂镇。法定代表人施秋妹,董事长。被执行人施秋妹,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施发在,汉族,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尤溪县佳木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施发在,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金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和鑫木业有限公司、施秋妹、施发在、尤溪县佳木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忠辉审判员  曹阿光审判员  姜长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河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