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法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何银礼申请执行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德阳市建设房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820号何银礼诉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德阳市建设房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银礼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