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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民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冷开宝与被申请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开宝,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浑民保字第123号申请人冷开宝,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刘伟,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申请人冷开宝与被申请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冷开宝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伟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00000.00元执行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冷开宝已向本院提供冷开宝、于岩共有的房屋(白BQ字第2011003592号、2011003593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伟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00000.00元执行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时止)二、对申请人冷开宝提供的冷开宝、于岩共有房屋(白BQ字第2011003592号、201100359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时止)以上两项冻结、查封期届满前,如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冷开宝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