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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弋民二初字第004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马鞍山市三姚建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解除查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华,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弋民二初字第00405-1号原告:陈德华,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芜湖市弋江区,系弋江区常湖钢管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周守春,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莉,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章其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定仙,男,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4)弋民二初字第004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的相关财产。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财产的保全(查封、扣留、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先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廿五日书记员  鲍 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