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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朝刑初字第28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女,1987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2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于2012年11月7日,利用担任位于本市朝阳区某有限公司员工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人民币2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刘×后被抓获归案。赃款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8000元,余款人民币12000元现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凌×的证言,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账款明细,收条,扣押清单,北京某有限公司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告人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赃款已退赔,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案之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综上,根据被告人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之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发还北京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 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