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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永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安市农电局6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农电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安市农电局6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45-1号。法定代表人:吕永祥,董事长。被告:大安市农电局,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人民路13号。法定代表人:曲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安市农电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