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保富放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富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驿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保富,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文盲,无业,住河南省确山县。2009年12月23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2月20日因盗窃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0年3月12日因盗窃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2月12日因盗窃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保富犯放火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煕、被告人胡保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胡保富潜入驻马店市某广场地下商铺,在试图盗窃其中一房间内堆放的铁质风幕机的过程,为去除非铁质部分方便携带及销赃,放火点燃风幕机造成大火,致使房间内堆放的73台风幕机被烧毁。经评估,被烧毁风幕机价值人民币4.2398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保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示意图、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驻马店市人防平战结合管理处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行政拘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保富为达到盗窃财物目的,故意在驻马店市某广场地下商铺放火,造成火灾,致使价值4.23984万元的公共财物被烧毁,且对广场内设施及其它财物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保富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保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保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艳梅审判员 耿梅红审判员 殷长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