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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国年与刘成民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年,刘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民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年,男,生于1967年,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被执行人刘成民,男,生于1984年,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年与被执行人刘成民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国年于2014年9月25日以被执行人刘成民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民执字第2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忠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