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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邱桂香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桂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424号罪犯邱桂香,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定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9日作出(2002)岩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桂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9190元。宣判后,被告人邱桂香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0月30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5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桂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邱桂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桂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一年十月至二〇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〇一一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3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邱桂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桂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