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封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李庄乡张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孟林,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莉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汇南路36号橡树街区A座2单元20723室。法定代表人陈乃良。被告张国平,潢川县城关镇草湖路3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思军审 判 员  范伟霖人民陪审员  贾西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