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彩亮、卜庆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彩亮,卜庆彬,王海泉,潘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北区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彩亮,安丘市景芝镇东近埠泉村,农民。被执行人卜庆彬,安丘市景芝镇宅科村,农民。被执行人王海泉,安丘市景芝镇东近埠泉村,农民。被执行人潘秀琴,安丘市景芝镇东近埠泉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彩亮、卜庆彬、王海泉、潘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要求终结(2011)安商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安商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世平审 判 员 李芝旭代理审判员 刘怀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新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