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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溪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冯桂华与王秀英、王春英等八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华,王秀英,王春英,王道全,王道金,侯兴伦,侯兴强,侯兴国,王桂芬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苍溪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冯桂华,女,生于1929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向和平,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辉,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英,女,生于1947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原告长女。被告王春英,女,生于1951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原告次女。被告王道全,男,生于1954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原告长子。被告王道金,男,生于1956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原告次子。被告侯兴伦,男,生于1962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原告三子。被告侯兴强,男,生于1964年6月3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原告四子。被告侯兴国,男,生于1967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原告五子。被告王桂芬,女,生于1970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系原告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桂华与被告王秀英、王春英、王道全、王道金、侯兴伦、侯兴强、侯兴国、王桂芬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桂华于2014年9月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