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民一初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凌某与廖某原、卢某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廖某原,卢某元,刘某强,刘某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云法民一初第2577号原告凌某,女,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委托代理人甘雪玲,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原,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告卢某元,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被告刘某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刘某柱,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凌某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给付费用共258691.9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凌某于2014年9月4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凌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梁东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