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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行非审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孝感市气象局与湖北煦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感市气象局,湖北煦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行非审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气象局。住所地:孝感市环川路(107复线春云村)。法定代表人肖本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煦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翟建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气象局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5月6日作出的(孝感)气罚(2014)第002号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对相关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查核实,于2014年9月25日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气象局作出的(孝感)气罚(2014)第002号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湖北煦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气象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气象局作出的(孝感)气罚(2014)第002号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邱润清人民陪审员  严郁元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