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连炳元介绍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连炳元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412号罪犯连炳元,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炳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连炳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连炳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七分,二〇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连炳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炳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