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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9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林木靖茹珠宝设计中心与李旭玮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林木靖茹珠宝设计中心,李旭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9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林木靖茹珠宝设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号*层A713C。法定代表人黄鉴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旭玮,男,1968年5月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林木靖茹珠宝设计中心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8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林木靖茹珠宝设计中心于2014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林木靖茹珠宝设计中心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林木靖茹珠宝设计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林木靖茹珠宝设计中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林木靖茹珠宝设计中心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林木靖茹珠宝设计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荣远审 判 员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刘苑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