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鄢玉兰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060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某某,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织金县。2014年7月12日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院姜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1日20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本市南明区沙冲路贵阳市第二十九中对面路边对被告人鄢某某进行盘查时,从被告人鄢某某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假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本共计200份。经鉴定,上述发票系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无辩解,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假发票样本,鉴定结论,假发票照片,被告人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200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任玉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