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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孙毅强贪污、受贿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铁东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毅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专科文化,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道办事处劳动就业保障所科员,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北新兴街***栋*单元*层**号,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欧洲小镇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毅强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毅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毅强在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工作期间,利用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王艳宾、蒋余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二人办理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之后,孙毅强扣留王艳宾、蒋余英的工资卡并冒名领取国家发放给二人的工资,其中领取王艳宾工资人民币32620元,领取蒋余英工资人民币14595元。孙毅强将冒领的工资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孙毅强利用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日常工作要求并应除名的人员王艺璇、赵秀峰、滕强、许焕、侯晓红保留工作岗位。2008年至2014年共收受上述人员贿赂人民币112345元。孙毅强将收受的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7月28日,鞍山市铁东区纪委电话约谈孙毅强,孙毅强按照规定时间到区纪委接受约谈。同年8月2日,孙毅强将赃款人民币17.5万元退还。同年8月6日,铁东区纪委将本案线索移送至侦查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艺璇、滕强、时云、许焕、侯晓红、王忠一、王艳宾、蒋余英、唐素丽、赵秀峰、王妍妍、徐晓莉、沈静的证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暂予扣留、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干部审批表及情况说明,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道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办法,银行卡,关于公益性岗位相关人员情况说明及工资发放情况,银行存取款明细,关于蒋余英恢复公益性岗位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中共鞍山市铁东区纪委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毅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便利,扣留当事人工资卡,冒名领取国家发放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总计人民币4721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孙毅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人民币112345元,为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并应除名的人员保留公益性岗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毅强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毅强犯罪后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退还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毅强犯罪后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退还赃款,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毅强在判决宣告前犯贪污罪、受贿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毅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止。)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孙毅强退还的赃款人民币十五万九千五百六十元,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金平人民陪审员  贾可雯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