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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辽源惠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红、张秀梅、臧志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辽源惠宁支行,张文红,张秀梅,臧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辽源惠宁支行。负责人王书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文红,女,1969年7月生,汉族,住所地龙山区站前街。被执行人张秀梅,女,1968年7月生。汉族,住所地龙山区工农乡。被执行人臧志新,男,1971年2月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区仙城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辽源惠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红、张秀梅、臧志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经银行、车辆、房产、证券查询,被执行人张文红、张秀梅、臧志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程序,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本案本次终结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