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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徐刚、骆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64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司徒沃巨,行长。被告:徐刚,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514。被告:骆燕,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226。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刚名下的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9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刚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6号4栋3单元701-703房(权证号码:03××36)的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9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哲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