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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麻法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林文伟与李振东强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伟,李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麻法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林文伟,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湛江市麻章区。被执行人李震东,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湛江市麻章区。申请执行人林文伟与被执行人李振东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麻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震东现在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2013)麻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麻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丰峰审判员  林其碧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永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