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六股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保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六股泉村民委员会,王保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807号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六股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法定代表人范新群,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沈玉良,系老河口市洪山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保军。委托代理人王冰,系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六股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保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六股泉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六股泉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六股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六股泉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德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