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岛源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青岛一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源宽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岛一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青岛源宽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小商品城三期市场12号楼1201户。法定代表人王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玉梅、孙元江,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一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办事处蓝王路北邹家疃村。法定代表人韩后男,总经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源宽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9元,减半收取3329.5元,由原告青岛源宽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370元退换原告青岛源宽纺织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丽芳人民陪审员 陈 栋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青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