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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20号原告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1906。法定代表人陆培康。委托代理人刘罡,住址天津市河东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毛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3号联泰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赵文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