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6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高远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远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213号罪犯高远明,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7)狮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远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41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8月18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6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远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高远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之前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5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高远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远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高远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远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晴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