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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淮北鸿图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鸿图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淮北鸿图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丽,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鸿图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鸿图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宏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鸿图公司曾就本案纠纷起诉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并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该案按鸿图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已属于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鸿图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载明本案被告为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名称已于2014年8月25日变更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淮北市,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鸿图公司选择本院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虽曾受理此案,但已经裁定按撤诉处理,鸿图公司在此情况下依法有权重新起诉,并重新选择管辖法院。综上,宏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雷雨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