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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二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霞、郭振忠与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霞,郭振忠,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二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霞,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振忠,系王霞之夫,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祥,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北环路南4号。法定代表人刘富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毕波,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王霞、郭振忠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富龙热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霞及其与郭振忠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祥,被上诉人富龙热力的委托代理人李立杰、毕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京浩审判员  周振卿审判员  白晓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