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031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业福、金胜会与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瀛山村等生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福,金胜会,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瀛山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03179-2号原告王业福,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金胜会(系原告王业福之妻),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先勇,系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瀛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瀛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8420211-X。法定代表人王蜀栋,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家洪,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永丰新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5435-0。法定代表人张发云,镇长。委托代理人陈瑜,系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220-3。法定代表人陈晓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勇,系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睿,系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业福、金胜会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瀛山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业福、金胜会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福、金胜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元,本院决定免��。审 判 长 黎 伟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