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周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周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6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318。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周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职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