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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成兰等申请执行顾金兰等健康权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8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女,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高某乙,女,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高某丙,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被申请执行人顾某甲,男,1958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被申请执行人顾某乙,女,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被申请执行人顾某丙,女,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2013)元民初字第188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和本院(2013)元民初字第188号判决书确认的标的,被申请执行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人民币4502.52元,现该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忠伟审判员  何志明审判员  李自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得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