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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1、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女儿徐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徐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3、共同债务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清偿2500元、被告李某某清偿2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5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徐某某主动履行9000元,下剩135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两次履行完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有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西执字第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