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海芹与郭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芹,郭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玉玲,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汤城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郭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玉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玉玲在银行的存款16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