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刘礼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礼军,李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788号申请执行人:刘礼军,男,汉族,1961年6月10日出生,凤阳县农行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东××室。被执行人:李品辉,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城镇××明××单元××室。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品辉欠申请执行人刘礼军借款50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礼军借款本息20万元,余款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利息自2013年6月24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但被执行人李品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品辉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品辉的银行存款2638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