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葛恒强与林永斌、凌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698号原告葛恒强,男,195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黄学锋,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斌,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凌永顺,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恒强与被告林永斌、凌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林永斌因涉及未了刑事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万秀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