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林瑞华与陈端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华,陈端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林瑞华,女,194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王挺,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端娥,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林瑞华与被告陈端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端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瑞华诉称,2014年3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被告于借款时出具由其签名摁印的借条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返还上述借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端娥未作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相应提供以下证据即借条,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端娥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有被告签名确认,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于2014年3月1日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该借条上载明其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有其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一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项,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该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原、被告之间属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5月6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陈端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端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瑞华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陈端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堂寅代理审判员 庄昶光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慧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