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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19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庞桂芹诉李洪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桂芹,李洪岭,南皮县昌辉汽车运输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1978-2号原告庞桂芹,女,195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朱志辉,献县乐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岭,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委托代理人杨寿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皮县昌辉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王常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明,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献民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李洪岭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L92**)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现因该案原告庞桂芹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洪岭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L92**)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郭汝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