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苏成海与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海,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汉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苏成海,男,1970年2月12日生。被执行人: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台北路西三段。苏成海申请执行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27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继 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国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