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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非诉行审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丹阳市振维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丹非诉行审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丹阳市丹桂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正飞,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越、朱强。被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振维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丹国土资罚(2014)119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3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5.3亩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204540元整。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4年8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银霞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张跃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花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搜索“”